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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户籍制度的改革因为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的区分,统一为居民户口。而家庭户...
请参考以下内容: 最新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改革重点】 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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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容有: 1、继续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探索实施各类经营许可证负面清单管理,加快推进“证照分离”试点。在全面实施企业“”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2、支持去产能过程中分流人员自主创业,为他们从事经营或注册企业提供“绿色通道”便捷服务,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促进提高创业成功率。 3、扩大“三证合一”覆盖面,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和税务登记证,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4、营造公平经商环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正常规律。为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要大幅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程序,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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