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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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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撤销合同成立的要件有: 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误解,从而订立合同; 2、一方当事人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其订立合同;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合同成立时不公平; 四是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条件: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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