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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只限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诸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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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诉讼全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不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1)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侵犯了自身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3)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5)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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