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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餐厨垃圾就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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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运餐厨垃圾车辆的执法检查。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生产登记,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的餐厨垃圾及其他相关非法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资格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在许可期限内违反许可条件从事经营服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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