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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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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在火灾财产损失举证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关问题,最好多与相关专业律师咨询,可以给你提供这类服务。
侵犯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赔偿,但是如果是侵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件时,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应当遵循一般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进行,同时应贯彻三条原则,这就是: 第一,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抚慰作用; 第二,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作用; 第三,能够对社会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符合这三项原则的赔偿数额,就是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第二,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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