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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受到出具鉴定报告,一般不超过15天,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如治疗未终结,节假日等那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看了。 《工伤职工...
按《工伤保险条例》,伤残鉴定六十日出结果的。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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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六十天能出结果。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及时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时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害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伤害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件。伤害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件。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害复杂,一时难以鉴定的,应当在伤害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件。《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害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伤害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般是60日内出结果,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具体条文如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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