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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中的一方没有离婚,和婚外人生育子女,是错误的,是婚姻中的过错方。(2)如果夫妻中另一方因为此事可以向法院自诉,对婚姻一方按重婚论处...
1、涉嫌重婚罪。要看是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如果构成重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3、如果婚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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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是不受法律调节的。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是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起诉离婚的话,有外遇的属于有过错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给无过错一方补偿,财产要少分,这是民事上的责任。
1、刑事责任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2、民事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首先,没有结婚就怀孕且生下孩子后,即未婚生子,法律规定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1、要求生父生母对孩子抚养并且教育的权利; 2、没结婚生下的孩子的姓名权; 3、未婚生下的孩子有受生父生母保护的权利; 4、未婚剩下的孩子有继承生父生母的遗产的权利等。 因此,未婚先孕的男方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男方拒绝抚养孩子,未婚生子可以起诉男方到法院。 而且男方得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按规定得支付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再者,未婚先孕会影响孩子的户口问题,所以男女双方最好及时到结婚登记处办理结婚。生父生母办理结婚后,孩子会更好地上户口,同时生父生母要承担一样的抚养义务。 但是,未婚先孕并不违法,所以一方不同意结婚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一直强烈主张结婚,因为双方都没有要求对方必须结婚的权利。 最后,大部分人觉得未婚先孕后,双方并未打主意结婚的情况下,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对其进行赔偿,但是实际情况中这笔赔偿费用只能有双方协商来决定,协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很难向法院起诉。而对于未婚先孕且女方把孩子生下来的情况,如果男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履行抚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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