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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
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办法是由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中止对财产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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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诉前财产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会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财产。2、原告就应当在30日之内起诉至法院,否则过了时效,保全自动失效。3、原告在30日之内起诉至法院,则保全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财产保全,就是申请人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便执行。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对诉讼保全的异议,法院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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