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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淇县人民法院铁西法庭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原告,年仅11岁、上小学五年级的李某,要告父母未经其同意翻看他的日记,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法官一番探究...
据您所述,一般可报警解决该问题,如对方行为侵权的,也可到起诉,要求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因此给您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可以主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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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怎么可能是隐私呢就算是学校布置写的日记都不算是隐私,因为老师都要检查家长当然也可以检查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金钱赔偿方式。(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包括侵犯健康权致公民身体伤害和侵犯生命权致公民死亡的赔偿。这两种赔偿均以金钱赔偿方式进行。其具体标准如下: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河北淇县人民法院铁西法庭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原告,年仅11岁、上小学五年级的李某,要告父母未经其同意翻看他的日记,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法官一番探究,了解了个中原因。原来,孩子的父母经营了一家砂石厂,李某是独子,成绩一直名列前茅。近来,砂石厂的生意红火,父母对李某的关心程度明显不足。最近一次小考,李某的成绩下降了十几名,家长向班主任了解情况,班主任说李某上课精力不集中,常与同学说话,对其学习成绩下降的真正原因并不知道。夫妻俩回家后,趁儿子上补习班,偷偷打开了儿子带锁的日记本,发现他竟然与同班女生在“谈恋爱”。暴怒之下,夫妻俩把李某从补习班里叫出来教训了一顿。事后,他们也很后悔,向孩子认错,不料倔强的小家伙不理不睬,要到法院状告父母。法官了解案情后,询问小原告是如何知道隐私权的,李某理直气壮地说:“我在网上看到的,日记是我的个人隐私,谁偷看谁就侵犯了我的隐私权。”面对这场特殊纠纷,法官说,孩子虽是未成年人,但也有其个人的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父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了解孩子的隐私,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不算侵权的。法官针对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原告和他的父母进行了详细解释,又对小原告在学校不认真学习、父母采取不适当的教育方式,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这起孩子告父母侵权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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