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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如果不给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向他们上级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到法院告他们行政不作为。但是,如果事故没有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事后仅凭一方要求,那不给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完全正当的。
这种情况要等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才能划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定你方全责的,如果你方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重新进行责任认定。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维持原责任认定,而你方认为责任认定确实错误的,也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由法院来依法认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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