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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损坏责任一般应该由承租人来承担。但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存在...
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因为承租人不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因非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一般应由出租人维修。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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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损坏的责任承担主体是: 1、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的,由出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少交或者不交租金。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承担损坏租赁物的责任。但承租人因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需要维修的,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已修复租赁房屋的,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及时修复,未影响出租人正常租赁租赁物的,出租人不存在租金损失。 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拒绝修复租赁物,影响出租人正常出租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在租赁物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承租人和出租人约定违约责任的,直接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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