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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2、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出[2018]33号文件前备案。一般备案流程:1。网上申报。首先,承包商登录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申报合同备案。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带条码的合同备案表。二是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应当携带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三是合同备案表的正式签发。备案机构应当对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材料进行审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但是根据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33号文件规定,以下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取消施工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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