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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证过期; 2、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3、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对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1、因受害人故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以及被保险人其他财产及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产等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鉴定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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