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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只是认罪态度不好,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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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俗称“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供述”,即承认自己有罪并就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包括自首、坦白、对不利事实的承认等;二是“辩解”,即否认自己有罪,或者虽然承认有罪但说明自己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况;三是对共犯的检举,即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他共犯及其所参与的属于同一共同犯罪事实的陈述。
传唤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途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安机关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嫌疑人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召唤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所。传唤嫌疑犯时,必须出示传唤证和调查员的工作证明书,命令在传唤证上签字,按指纹。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呼叫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呼叫的形式拘留嫌疑犯。呼叫嫌疑犯必须保证嫌疑犯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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