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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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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A,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XXXXX。 被害人:B,女,汉族,现年10岁,系自诉人之女,住址同上。 被告人:C,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系被害人B之母亲,住址同上。 案由:虐待罪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追究C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现在是夫妻关系,被害人B是双方亲生的女儿,今刚满10岁。还生育有个儿子,今刚5岁。自诉人常年在外务工挣钱养家,被告人在家带养两个孩子。然而事与愿违,被告人重男轻女,长期以来,对被害人杨英除不尽其母亲职责外,且经常性、一贯性的殴打年仅10岁的B,特别是近期有时一天殴打女儿多次,甚至是当众殴打,打得被害人头部、腹部、手臂、大腿、下体等全身多处外伤,致其B呼喊街坊邻居、爷爷、奶奶求救。鉴于被告人毒打虐待其女儿杨英的手段残忍,孩子有病不给治疗,好心人恐有不测后果,便速向新闻媒体呼吁、报告县妇联、派出所等单位均现场介入,实地调查,自诉人知道后速从广东返家,见孩子夜间梦中惊醒,经耳闻目睹,情况属实。为充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敬请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对其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被告人C犯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A 年月日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尚未构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以虐待罪起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尚未构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以虐待罪起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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