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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和解的适用条件:(一)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行政赔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赔偿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生效法律文书的过...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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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条件应当包括: 1、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用; 4、主观方面是过失。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做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和解的内容已全部实现,或申请执行期已过,不予恢复执行;如和解的内容只实现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但要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刑法上:该罪名的名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法院的正常活动;2、行为的对象为依法生效的判决和裁定;3、客观要件为:实施了拒绝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有能力执行但是拒不执行,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4、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并且,本罪的主体并非一般主体,而是有义务履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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