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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权。如果已经提交验收报告,发包方拖延验收,或者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均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给付工程款。 按规定,当事人...
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权。如果已经提交验收报告,发包方拖延验收,或者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均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给付工程款。 按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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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法院维权。如果验收报告已经提交,发包人拖延验收,或者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证据充足的话建议起诉解决,等法院判决后要求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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