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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则罚款,总则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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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假药”是刑法的规范用语,销售假药罪的假药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来理解。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可见,刑法没有直接界定某种药品或者非药品是否属于假药,而是需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假药的规定加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法律内涵及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其次,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由此可见,刑法上的“假药”相对应地也包括了以上假药及按照假药处理的情形。
1、犯罪对象不同。劣药罪的生产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假药和劣药的范围。构成犯罪的标准各不相同。生产和销售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形式的结果犯。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就构成犯罪,是犯罪形式的危险犯。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质药物的本质是药质量和使用效率达不到标准和预期的治疗效果,而假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或其他药品冒充。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的危害更大。因此,生产和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比生产和销售劣药罪更重要。前者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后者是无期徒刑。
假药生产销售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生产和销售的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2、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4、缺乏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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