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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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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野生药用植物和种质资源、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应当为野生动物设置合理的迁徙通道。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草原权属争议未解决前,当事人应当维持草原利用现状,不得在有争议的地区进行下列活动:(一)迁入居民;(二)新建房屋、围栏、棚圈、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建筑物;(三)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四)其他改变草原利用现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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