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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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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无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2、按揭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办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房产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一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3、《》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屋并,时,房屋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如果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配偶参与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二、如果在离婚时,尚未取得的房屋的,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起诉。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屋,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证也在婚后获得,该房产应属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该部分用支付的购房款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婚后双方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一方留下房屋的,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屋并,时,房屋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如果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配偶参与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二、如果在离婚时,尚未取得的房屋的,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起诉。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屋,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证也在婚后获得,该房产应属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该部分用支付的购房款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婚后双方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一方留下房屋的,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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