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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
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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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股东如果以货币形式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 如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必须经过核实、评估作价,既不得高估作价,也不得低估作价。 从一般的法律实践来看,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应根据公司成立前后一定时间内对该出资标的价值的综合评估额,并按照资本充实原则来考察,如果该评估额与注册资本的价额相差比较大; 导致注册资本出现较大欠缺,或者对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带来的障碍比较大,就可以视为构成“显著低于”的要件,认定为非货币出资不足。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股东的投资款需要用出资协议来确认。当公司收到新股东的出资时,应按出资协议,即以经投资各方确认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而对于实际收到投资额与应确认的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资本公积。在一般情况下,原出资者会要求新出资者的出资要高于其所占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额,这时就需要确认因此而形成的资本公积。另外,本问题中还涉及到协议的前提问题,即法律形式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新投资人所享有的20%的股份所占的注册资本在其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已经明确了各出资人所享有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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