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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人享有持续用电、明白消费的权利,履行安全用电、缴纳电费,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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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用电人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规划编制职责或者对规划实施监管不力、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的;(二)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三)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泄露供电企业、用电人商业秘密的;(六)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供用电管理和监管职责的;(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四)烧窑、烧荒;(五)垂钓;(六)燃放烟花爆竹;(七)飘悬气球;(八)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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