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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个法律程序问题,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在执行逮捕的一个程序,是种也是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文书和一种证明,被逮捕人要签字...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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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检察院、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1)可能实施新犯罪;(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3)可能破坏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行供应;(4)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5)试图自杀或逃跑。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应当先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下达逮捕决定书后,公安机关才能签了逮捕证,然后再由警察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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