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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下达后,交通警察将进行处理和调解。如果不能达成调解或不服交警队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有三种方式可以解决,一是自行协商,二是双方一致要求交警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以下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当事人自行赔偿;(二)到被保险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现场调查交警来到现场,会进行勘验检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本笔录需要当事人和证人确认签字,这是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如果当事人对笔录中记录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千万不要签名。二、检验鉴定现场调查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检验、鉴定、确定或验证。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本次检查,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报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听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其他技术人员和鉴定机构应当进行重新检查和鉴定。三、制作事故认定书(1)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现场调查后,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四)交通事故逃逸人和车辆未查获的,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交通责任书认定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前面的出警、现场勘验等就不想细说了,这个都是在现场就完成的,就说说下面几个比较浪费时间的步骤)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由检验机构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或者指派、委托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检验、鉴定延期报告书”,报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上述时限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填写“检验、鉴定延期报告书”,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2、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3、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审核。4、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发给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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