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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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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常见的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主要有以下7种: 一、担保主体不合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担保,其财产归国家所有。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者内部职能部门的担保无效。 三、公司董事.经理私下担保无效。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恶意串通,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为禁止流通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和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确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仍然为其提供保证的,主合同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如下: 1、反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违反《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而无效。
1、公司董事、经理违反法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4、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据合同自治原则,约定优于法定。 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分以下两种情况承担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如果做为保证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不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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