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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不应当主动释明,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立案到法院后的开庭审理时间,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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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有以下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4条第2条款的规定,对于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在指定期间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另外,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32条第2、3、4款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选审理。上述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成后,检察院可以对案件审查再审查1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再延长15天,如果仍然存在问题,可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个月,然后送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1个月内移送法院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 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是检察院在将犯罪嫌疑人送至法院进行审查时必须经过的一项流程。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有起诉的必要,并且其犯罪证据事实充足的话,就会交由法院最后进行宣判,如果没有的话,公安机关有两次进行补充侦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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