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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律对其要求的义务,而是基于他们的自愿,我们把这种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称之为意定监护制度.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遗嘱指定监护的前提是父母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被监护人的父母是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选择监护人的监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这种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但这种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立遗嘱人必须是被监护人后死亡的父母;立遗嘱人必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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