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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存款的分割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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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证双方离婚手续的办理:如果男女双方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没有结婚证,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通过办理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如果男女双方是在此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由于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所以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离婚后存款的分割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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