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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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