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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患有精神疾病,欲离婚并析分财产,如何处理?

2024-12-03
在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并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财产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协商决定。首先需要明确何种类型的财产属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之范畴,以及何种类型的财产属于女方的私有财产。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相关条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资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地,唯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因遭受人身伤害所得的赔偿或补偿等类资产属于其个人所属。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终分割处置,原则上应遵循平均分配的基本原则。但针对具体情况,也可以依据婚姻、生活需求及财产来源等诸多因素,灵活处理。举例而言,若夫妻彼此分隔异地且各自独立管理和支配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归各自管理与运用着占有;若市场价值差异较大的差异部分(通常是由获益较多的一方通过与该部分价值相当的资产予以抵偿另一方)。 另外,假设女方因患有精神疾病导致日常生活中的不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实际分割家庭财产阶段,应该适度地给予其额外关照,允许她多分享一部分财产。若是未能就该事项协商达到一致,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交由法庭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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