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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1.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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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清点需要保全的财产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移交给某些地方进行扣押,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财产保全措施。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不得使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得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已查封、冻结财产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担保人出具书面担保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和实物担保的财产保全措施。
1、主又称第一债务人,是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2、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的内涵: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付款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当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应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履行应尽义务。随着主债务人的付款,所有的债务人的责任均告解除,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3、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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