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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如何?

2022-09-18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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