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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移交后,开庭时间不会太长。审查限制有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十五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刑事案由检察院移送法院,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移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一般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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