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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依法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向企业交付法律文书;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开具清单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依法获得行政机关许可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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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企业权益的方式。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企业权益或者增加企业义务的决定。
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权益。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向企业收取的会费标准,应当经过全体会员讨论,依照章程规定表决通过,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新闻、征订出版物;(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商业保险;(四)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五)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或者信用担保;(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依法获得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八)向企业摊派、强制企业捐赠捐献;(九)其他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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