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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高利贷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标注的利息率超出了普通标准的借贷行为。然而,这种行为并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仍然属于合法范畴之内...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若超出,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所以说,向他人提供2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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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高利贷的关键在于借款双方对借款利息的具体约定。若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最高年利率24%(LPR的四倍),那么这可以被确认为“过高”或“不合理”的利息。 在此范围内,借还款利息被视为合法的金融服务费。但是,如果超出这个约定范围,那么这是法律所定义的高利贷行为。举个例子,假设某人借贷了4000元人民币,每日利息高达110元人民币。按照这一数额计算得出的年化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也就是24%。因此,这显然属于高利贷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即为高利贷。然而,如果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若超过这个标准,则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高利贷是指个人或单位之间借贷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情况。虽然高利贷本身是借贷双方自愿的行为,但国家层面出于利息管制的需要,对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的部分不予以保护。然而,并没有将高利贷纳入犯罪,因此也没有影响高利贷的长期存在。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若遇到高利贷纠纷,债务人可以不还属于高利贷的部分,但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仍然受法律保护。另外,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同时,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在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产生的刑事纠纷,如故意伤害等出借人要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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