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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1-10-22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混合,混合假货,伪造真货,以次充好或伪造不合格产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起诉:(1)伪劣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商品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价值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混合,混合是指在产品中混合杂质和异物,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显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伪造真实,是指以没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等级的产品、残等级的废品组合、组装后冒充正品和新产品的行为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检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根据《扣押、追缴、没收货物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评价机构确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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