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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一般可以选择复议和诉讼,任何救济渠道都可以。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必须复议前置的,如土地、矿藏等所有权或使用权、专利复审前、价格违法处罚等。,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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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要先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2,涉税案件,比如对于税率、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环节、期限、地点、方式、主体以及减税、退税、补税、免税等方面问题的争议,要先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3,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经营者禁止集中或者不予禁止的决定,要先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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