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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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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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