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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注明“借条”字样 内容“今日借某某人(身份证号),现金多少元(大写金额),借款人某某某(身份证号),借款期限以及归还日期。”如果金额巨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扣除,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或者出借人认可利息已经预先扣除的,借款本金的金额应当按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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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注明“借条”字样 内容“今日借某某人(身份证号),现金多少元(大写金额),借款人某某某(身份证号),借款期限以及归还日期。”如果金额巨大还出借人应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担保人身份证号。 如果要求支付相关利息的还需注明利息金额 最后由担保人和借款人亲自签字,并由右手大拇指按手印,注明借款日期即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扣除,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或者出借人认可利息已经预先扣除的,借款本金的金额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并计算利息。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必须开具发票。但是,企业发生“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需要对本单位开具发票,就需要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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