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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情况属于非法行医的一种,非法行医就是没有医生资格进行行医诊断,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
应具体分析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非法行医行为系死亡结果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则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如果系对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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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峥嵘等人是否为“非法行医”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王建国一方认为,于峥嵘当时虽然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并没有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于峥嵘的医师执业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时间为2006年5月25日。对此,北大第一医院一方认为,为熊卓为施行手术的主治大夫李淳德是该院骨科主任,是医院的注册医师,其他相关医师亦不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况,本案涉及的住院医师于峥嵘亦已取得医师资格。根据卫生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1);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人生活费;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3)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4)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办理丧葬事宜住处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其他合理费用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主要赔偿以上费用,至于赔偿多少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应具体分析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非法行医行为系死亡结果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则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如果系对等或次要原因,则应适用前两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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