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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每处需要迁移、砍...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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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不同绿化用地适宜种植的树种和其它植物品种进行论证,编制适宜本市种植的品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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