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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认定问题

2024-12-29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估价被拆迁房屋的先决条件。一般来说,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应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录为准。如果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特别规定,则从其规定。如果拆迁人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面积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无法达成一致,拆迁人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算。 根据《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金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来计算。如果被拆迁人的原房屋(包括在本市的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拆迁人应根据其差额面积,按照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结算对受补偿的被拆迁人补贴住房改善费。如果差额面积不足6平方米,则按6平方米补贴住房改善费。如果被拆迁人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拆迁人应按照6平方米补贴住房改善费。 对于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被拆迁所有人结算拆迁补偿金。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拆迁补偿金的房屋将不再享受住房改善费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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