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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至今还未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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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是无限期的,应该永久的保护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即使权利人与义务人未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商业秘密未被披露且仍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商业秘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知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期限届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等商业信息。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侵犯商业秘密,仍然获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没有强制商业秘密具体存在期间的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商业秘密的存在时间也与当事人的保密措施和能力有关。比如著名案例是可口可乐的配方,保密100多年,仍然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如果商业秘密不再具有价值性,就没有保密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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