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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规定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甲方有权对乙方送货的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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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1、履行合同不能,比如说自然灾害,吧把原本交付的货物损毁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消息,从到达对方,对方知道时候合同即可终止,不考虑对方的同意与否。2、约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3、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张权利的合同对权利人来讲丧失胜诉权。4、伙同其他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也谈及不到什么权利和义务。5、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6、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7、订立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和损害公序良俗的合同的,合同无效;(比如签订买卖人口的合同是非法和非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一、怎样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有三种情况:即履行终止、强行终止(裁决、判决终止)和协议终止。 1、履行终止:是指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全面履行。 2、强行终止:是由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3、协议终止:是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二、合同因清偿而终止的情形由于合同的终止以致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以免责的情况外,造成损失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1、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是债的消灭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清偿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给付的行为,也属于清偿。此外,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或者实现担保物权而满足债权的,性质上也为受清偿。 3、清偿一般应当由债务人为之,但不以债务人为限。清偿人主要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债的性质只能由债务人亲自清偿的,不能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作清偿人。清偿受领人可以是: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受领证书持有人。 4、清偿与履行意义基本相同,只不过履行定位于动态地满足合同债权的层面,而清偿则定位于静态的满足债的目的而使合同消灭的层面。在民法典中,清偿与履行是在同等意义上交互使用的。不过,在使合同绝对终止方面,清偿与履行还是存在差别的。清偿指的是完全履行,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并以全面清偿为原则。也就是说,清偿将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但履行还存在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履行不能引起合同关系绝对消灭。 5、清偿人以清偿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三种: 一是事实行为,如劳务的提供; 二是法律行为,如代购代销; 三是不作为,如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即清偿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清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下面为大家解答权利和义务包含债权债务吗:债并不只是对金钱的一种权利,之所以有这种观点是中国人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其实债包括很多种类。如侵权之债、违约之债等。通说好象是认为债的标的是债务人。但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给付行为。简单的说,债并不只是金钱的关系,是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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