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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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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来说,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 注意: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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