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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xx第12条规定是什么?

2022-09-09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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