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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2)准备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3)实地查...
所谓动产抵押,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的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就其价值(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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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步骤主要有: 1、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2、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 5、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6、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7、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8、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1-2个工作日); 9、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10、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1-2个工作日),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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