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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形成...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资助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报基金办核准。基金办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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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研究成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基础性数据、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但是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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