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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以下6种情形之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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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以下6种情形之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是不是同一概念? 2、检察院现在有没有继续“免予起诉”的法律依据? 3、盗窃数额较大的犯罪是否不属于公诉案件? 4、公安机关现在有没有继续建议或决定“免予起诉”与“不予起诉”的法律依据? 5、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6、受害人持有谁的信用卡,是否成年人? 7、你是否成年人? 8、受害人的“谅解”是否能动摇刑法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9、在校生与非在校生是否可以或应当适用不同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10、为什么在校生可以优待? 11、为什么非在校生不可以优待? 12、公安局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3、检察院对公民决定逮捕后,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4、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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