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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置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施工和安全管理、广告设置信息管理、广告点位资...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持拟设户外广告的设计图和效果图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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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相应程序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事先征求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专项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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